回族饮食的禁忌
回族的饮食习惯,除了主食和汉族一样以面、米为主外,在肉食方面禁忌颇多。
禁食猪肉,回族对这一条执行得极严格、认真而自觉。在穆斯林心目中,家畜中的猪,贪馋、懒惰、丑陋、愚蠢,在污泥中打滚,令人作呕、生厌。因此,迄今为止,一切禁忌中,首推禁猪这一条,执行得最坚决,也最普遍。同时由禁食猪肉又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,发展到禁用猪皮制的皮鞋、皮衣、皮带,禁用猪鬃制的毛刷、牙刷,不用含有猪油成份的肥皂、香脂等生活用品。不仅如此,穆斯林甚至避讳谈“猪”字,把它称为“黑牲口”,或者用阿拉伯语译音为“狠基勒”。更有甚者,连“猪”的同音字也忌讳,如姓“朱”的穆斯林改为姓 “黑”。出生于猪年,改称为属“黑”或属“亥”。
回族禁食的食物,在兽类方面还有狗、狼、虎、驴、猫等;在禽类方面有鹰、鹞等凶禽。穆斯林为什么禁食上述动物呢?伊斯兰教学者刘智在其所著《天方典礼》一书的“饮食篇”中是这样解释的:“性善之物,食之能助人志奋,以勇于行道;不善之物食之,则耗蚀性良,以致事理乖张。”他列举的性恶之鸟兽约有20种,为穆斯林所不宜食者,这些鸟兽的特征是:暴目者、锯齿者、环啄者、钩爪者、啮生肉者、杀生鸟者、同类相食者、恶者、暴者、贪者、吝者、性贼者、污浊者、秽食者、乱群者、异形者、异性者等。刘智还列举了数十种不可食的动物:侵夺类,如雕、鹰、鸦、鹊;暴恶类,如虎、狼、狮、豹;顽滑类,如熊、猴、狐、鼠;贪污类,如犬、猪;乱群类,如驴、骡、象;介虫类,如龟、蟹、蛤、蛇、蚁、蜂、蚕等。
回族禁食自死之动物、动物血。这些禁忌均源于伊斯兰教的经典规定。《古兰经》明确规定:“准许他们(指穆斯林——引者)吃佳美的食物,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”。禁止他们吃自死的动物、血液 以及确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、勒死的、捶死的、跌死的、触死的、野 兽吃剩下的动物,但宰后才死的仍可以吃。以现代人的眼光看,不 食自死动物和血液,在卫生科学上是有道理的,因为自死的动物和 血液,有可能含有诸多病菌,吃了自然对身体有害而无益。
饮酒也为伊斯兰教所严格禁止。《古兰经》规定:饮酒、赌博、拜像、求签,只是一种秽行,只是恶魔的行为,故当远离,以便你们成功。”
可食的禽、畜,大多请阿匐“下刀”。可食用之动物,刘智根据伊斯兰教经典,在《天方典礼》“饮食篇”中作了详细的阐述。“凡禽之食谷者,兽之食刍者,性皆良,可食”。于是家养的“六畜”之中,唯牛、羊、驼具备可食条件,所以其肉可食;野生之鹿、糜、漳、庸、兔, “刍食而益人,亦可食”;禽类中食谷的鸡、鸭、鹅、鸽、雁、鸠、鹤钨,啄木鸟、或食谷,或食水虫,其性皆良,其食皆可食;鱼类中凡有鱼首、鱼尾、脊有刺、腹下有翅者,身上长鳞者,皆可食,否则不可食。按伊斯兰教礼仪,宰鸡、鸭、鹅、牛、羊、驼一类可食的动物时,必须念“台斯米”,即诵读“奉其主之命”才合教法。只要是穆斯林,都可以自己动手宰。但一般穆斯林都很认真,要请阿匐或宗教职业者动手,在措词上,忌讳用“杀”字,也不大喜欢用“宰”字,通常称为“下刀”,在念“台斯米”时面向西方,对准规定的部位,将被宰之物下刀,割断喉部的嗓管、血管、气管,待血流尽为止。因此,每逢宗教节日,阿匐们为“下刀”而忙得不可开交,应接不暇。所有的清真牛羊肉铺、鸡鸭店、食堂饭馆,都必须采配阿匐“下刀”的肉食品,并公开悬挂带有阿文、汉文字样的特殊标志或招牌,其中有些牌子上同时绘有“汤瓶”图案,穆斯林顾客才放心。清真罐头肉,也必须贴上有说明、标志的商标。
然而回族吃鱼是不用宰的,这其中有个传说:据说,从前有一家回民,只有母子二人。由于家境贫寒,母亲有了病,连一点肉都买不起。儿子急得没办法,便去冰冻的河里破冰打鱼。他为了使冰块里的鱼不致被打碎,便用自己的胸脯把冰暖化,取出了一条活鱼。回到家里,母亲快要咽气了,可鱼还没有请阿匐宰。正在为难的时候,真主托话于他,说感于他对母亲的忠孝,可以不宰,立即给母亲熬鱼吃。那位母亲吃了鱼,病好转了。所以至今回民吃鱼是不用宰的。